近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国美电器公司”某分店三名员工张某某、刘某、许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均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11月1日下午,原“国美电器公司”某分店促销员刘某、许某某在工作之余到该店三楼货梯通道处抽烟时,发现该处摆放了六、七台液晶电视,便产生了“偷几台卖钱”的想法。两个被告人决定找一名保安员参与。当晚,被告人刘某即找到保安员张某某,以1万元的好处费要求张某某利用值班之机帮助其等将上述液晶电视偷出店内,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同意。
1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带着其等预先到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联系的一名货车司机来到“国美电器公司”某分店后门,发信息叫被告人张某某开门,然后进入店内盗走了三台液晶电视,运至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张某某在“国美电器公司”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三台液晶电视。经鉴定,涉案三台液晶电视机共价值人民币59480元。
检察机关分析,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美电器公司”保安员,具有维护其单位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的职责,却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与他人里应外合,共同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