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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薪老板逃逸?单位垫薪 老板被罚款!
作者: 月光   发表日期: 2008-04-01 22:14   复制链接


  用人单位一年400元欠薪保障费或将不再是“铁板钉钉”,而欠薪单位老板逃逸,被罚款的将不是单位而是老板个人。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4月1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有委员提出,欠薪保障基金是社会共济基金,应当根据结余情况适时减征或者停征。市人大法制委建议采纳委员意见,重新作出规定: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欠薪颠覆数额的两倍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处罚。有委员提出,企业欠薪的违法成本太低,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打击力度。市人大法制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相关惩处措施规定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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